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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如何找證人取證?

一、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如何找證人取證?

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如何找證人取證?

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找證人取證的方式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二、證人的概念是什麼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三、證人的特徵是什麼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鑑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檢察院如果對某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時需要對於案件進行審理,這個過程中需要收集材料,如果有證人的證詞將會對於案件的審理有很大的幫助。證人的證詞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一定要保證所説證詞是完全真實沒有隱瞞和誇大,作偽證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