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被拘留要如何進行處理
拘留以後,一般是在三天、七天、或者一個月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在審核後會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還不夠充足,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額決定,那麼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就是説不批捕的話馬上就要放人。變更強制措施以後,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做出的決定不正確,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繼續補充收集證據,並按照程序的期限,將案件報檢察院審查,就是説有可能又被逮捕,也可能不予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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