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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應當注意的問題

答辯狀應當注意的問題:
1、應當心平氣和麪對。被人告到法庭,雖然不是件好事,但也沒必要覺得丟臉。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爭議和糾紛也是正常的事,何況有些事情雙方確實沒辦法來分清是非。如婚姻案件,遺產繼承案件,本身説不上誰對誰錯,由法官來判斷是非,作個公斷解決爭議,有啥不好。
2、是否有必要寫答辯狀。因為答辯狀本身也可歸類於證據,故你在提交答辯狀時,稍有差錯,就可能會被原告抓住把柄。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儘量不寫或者簡單地寫幾句提綱式的答辯內容。雖然法律規定答辯期在15天(簡易程序),30天(普通程序),但不提交答辯並不是答辯權的喪失,仍然可以在庭審時答辯。如果原告訴請的事項屬實,在寫答辯狀前,應當首先考慮陳述目前的困境以便求的原告諒解,故你應當主動與原告協商,而不是如何去請律師,如何寫答辯狀。
3、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果發現受訴法院無權管轄本案時,應當對管轄權提異議,而不是急於去寫答辯狀。因為,有些法律人士認為,答辯便是應訴,也就是認可了該法院的管轄,放棄了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雖然答辯後仍然可以提管轄異議,但何必多此一舉呢,法院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另外還有合同履行地,不動產地等特殊管轄的原則。
4、收集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你當被告,沒有證據反駁原告的證據,假如原告的證據很充足,即使説的是實話,法院也不能支持的,這就是法律上講的是法律事實,而並非是客觀事實,有時候法律事實並非全部是客觀事實。這就要求公民在發生民事活動中,保管好一切於活動有關的材料,為將來一旦發生糾紛提供證據材料。不至於“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
5、如果原告提起了財產保全,應當權衡利弊,確定如何應訴。如果原告在起訴時一併申請了財產保全。應當根據雙方的爭議事實以及保全對公司或個人的影響來確定如何應訴。如果原告無理或惡意訴訟,應當提出複議,要求解除保全;如果保全超過訴訟標的,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超過部份的財產保全;如果認為原告的保全並無必要,即使敗訴也有能力承擔債務的話,可以用現金或財產等提供擔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如果糾紛的責任確實在你方,而法院的保全導致的經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時,建議儘快與原告協商。
6、案情比較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不一定請律師。因為與原告面對面對簿公堂,增加法律知識,也可省去一筆代理費用,何樂而不為呢,如果確實錯了,平心靜氣與原告談一談,消除誤會不是一舉兩得。
7、雙方是否有和解或調解的餘地。如果對方的起訴為事實,訴訟請求也是正當合理的,認為沒必要去寫答辯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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