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在先著作權所有人應該怎麼處理
一、侵犯在先著作權所有人應該怎麼處理?
侵犯在先著作權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且要求對方對於侵犯著作權所產生的損失進行賠償。當然也有可能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具體的構成要件如下所述。
1、客體要件。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客觀要件。侵犯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准和未經國家批准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製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於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二、著作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行為人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違反所得額未達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一般的侵權行為追究其民事責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權論處。只有當侵權行為違反所得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才成立犯罪。
行為人在客觀上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主觀上不具有營利的目的,不構成犯罪。
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複製是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複印件。根據本條規定,複製與發行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侵犯著作權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複製、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複製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佔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複製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中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
我們國家對於著作權在進行保護的時候,首先是需要認定是否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在確定對方確實存在着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情況之下,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且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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