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賠償怎樣計算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
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對於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如果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計算那是非常複雜的,一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二是侵權人很可能並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高院的解釋將這個問題進一步簡單處理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解釋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適用比較多,從調查取證的角度來看也相對容易一些,所以為首選方式。
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這種方式很是沒譜,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如何計算?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解釋》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實際是難以適用的。
3、法定賠償。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4、連續侵權的,倒推兩年。現實中這種情況比較多,侵權人很可能是延續多年一直在侵權,但是被侵權人很晚知道或者出於某些原因很晚才起訴,那麼又如何計算侵權賠償問題?
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根據解釋的規定兩年的起算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之日起計算,這也是説不清楚的事情,什麼叫應當知道?不用管了,這麼説就好理解了:直接從起訴之日往前推兩年,再往前的就不能計算賠償了。
想要挽回商標遭受侵權的損失,單單是知道商標法對商標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是不夠的,還要有能力調查收集侵權證明,包括存在侵權行為的證據、侵權獲利證據或者因侵權所受損失的證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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