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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案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著作權3.01W

一、侵犯著作權案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侵犯著作權案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侵犯著作權案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3)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侵犯著作權的具體表現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權之後獲得的非法所得只是法院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其中一個因素,其他諸如侵權者是否獲得了著作人的諒解、侵權者是否將違法所得全部上繳給審理侵權糾紛的法院、侵權者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之中是否擾亂是司法秩序等因素,也都會影響最終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