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侵犯音樂版權的行為呢
著作權8.57K
律師解析:侵犯音樂版權的行為如下: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9)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
(10)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1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1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18)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複製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複製提供條件的。
對於我們所關注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錶演權和機械複製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9)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
(10)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1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1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18)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複製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複製提供條件的。
對於我們所關注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錶演權和機械複製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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