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與著作權保護交叉部分權利不同點有哪些?
一、專利保護與著作權保護交叉部分權利不同點有哪些?
1、取得保護的方式不同:著作權多實行重要作品獨立完成,不論他們之間是否相同、類似,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對於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法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首創性”。
2、權利客體範疇不同: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髮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廣泛的多。
3、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相比之下,專利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複雜。
4、權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相比之下,專利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如果發明人就一項技術成果獲得專利,其他人未經他的許可,不能隨便在生產、經營中使用這項技術。
5、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較長,公民的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50年未發表的,不受保護;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
二、著作權與專利權的相同點
1、無形性:
(1)表現為對某項權利的佔有。
(2)標的是某種權利,是無形的。
(3)利用和轉移一般並不引起相關有形物的消耗和轉移。
(4)標的具有可分別利用性(有人稱之為“使用價值無限性”),即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可由多人分別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為不一定都很直觀、明顯,既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情況多種多樣,比較複雜,給侵權的判定增加了難度。
2、獨佔性:專利權、版權為權利人所專有,非經權利人許可或經過一定的法律手續,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這些權利,否則就構成侵權;
3、地域性:一國或一地區所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只在該地域有產權,超出該地域就不發生效力。
4、時間性:保護有期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專利保護和著作權保護兩者可能會發生交叉,但兩者的區別也有很大的不同,不過只要在擁有作品之後就合法的申請保護那麼自己的權利是不會受到任保的損失,所以,不同的情況一般所作出的條款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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