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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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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互聯網的發展,我們並不止步於紙質書的閲讀,網絡小説現在也是大多數人的選擇。那麼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是怎麼的呢?是否能保護好我們的作品?它的法律性質是什麼?被侵權如何追究責任?關於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

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有哪些內容

一、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互聯網環境下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提供者,至少包括:網絡基礎設施服務提供人,接入服務提供人,主機服務提供人,電子公告板服務提供人以及搜索引擎程序提供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知識產權侵權發生時所承擔的責任一般應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其提供的設施服務,連接服務本身直接發生侵權而應負的責任,二是他人藉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系統、設施或搜索工具而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負的責任。在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時,仍應從我國民法通則有關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入手,堅持行為、結果、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過錯四要件的統一性。

目前,我國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主要可歸為三種情況:第一,以紙質媒體為代表的傳統媒體對網絡的侵權,即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第二,網絡對網絡的侵權,即發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被另一個網站擅自使用。網絡對網絡的侵權行為更多地表現為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著作權的侵犯,特別是有些商業站點,缺乏信息資源,未經授權大量摘抄新聞媒體的網絡版信息,已引起許多網上媒體的關注;第三,網絡對傳統媒體的侵權,即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載播而引發的糾紛。根據《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包括:

1、網絡服務提供者參與侵權行為。網絡服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了他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共同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應承擔連帶責任。

2、網絡服務提供者故意不移除侵權內容。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户實施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在著作權人提出了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然不採取技術措施移除侵權內容的,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3、網絡服務提供者拒絕提供侵權人的網絡註冊資料。著作權人索要侵權人的網絡註冊資料時,應出示其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以及侵權情況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視為未提出索要請求。著作權人發現網絡著作權侵權信息的,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其提供侵權人的網絡註冊資料,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網絡著作權保護的路徑選擇

畢竟互聯網還只是一個新興的玩意,各國有關網絡侵權的立法基本上屬於價值判斷而缺乏量化選擇的論證。在此特定情形下理應重視誠實信用、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的指導性作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定既要着眼於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激勵科學文化藝術的發展,又要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施以必要限制,以促進網絡這一新興產業的發展。我國現行有關立法規定不周全,漏洞頗多,對網絡版權缺乏強有力的保護,此種情形越發彰顯了誠實信用、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所具有的解釋補充現行法、使民事權利的範圍確定化、強制調解權利人與他人的利益衝突等功能。

(一)通過法律手段保護網絡作品的著作權

在網絡立法不成熟的今天,許多網站通過加密、防火牆、入網控制、訪問控制等安全技術手段來加強網絡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一方面,採用技術手段雖然可以較為有效地保護開發者的利益,但同時也給用户帶來不便。另一方面,隨着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只有不斷地完善網絡立法,通過法律手段來保護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

我國目前關於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法律主要有4個淵源:一是WTO規則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及兩個“因特網條約”《WCT》和《WPPT》;二是《著作權法》。修正後的《著作權法》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等著作權人的權利;三是國務院《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並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淵源在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上都發揮着重要的作用。筆者建議,在逐步建立一部完整的網絡立法的過程中,應對涉及網絡作品著作權的相關主體及權利義務關係,著作權的歸屬、保護和限制,侵權的認定及舉證責任,管轄地的確定,歸責原則,賠償責任等方面的內容適時地由國務院或兩高院作出規定或司法解釋,以消除立法的灰色地帶,更好地保護網絡作品著作權人的權益,更好地指導人民法院審理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糾紛案件。

(二)加強網絡作品著作權的特殊管理和保護

考慮到網絡上的信息是極為豐富的,那麼這些信息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必定是不現實的,況且操作難度也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適應網絡資源共享的特點。對現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適應網絡著作權的需要,保證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得到調和。這些特殊的管理包括:

1、設立網絡行業組織,加強網絡自律。網絡是個虛擬空間,對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單靠政府或者法律的約束是很難完全實現的,還必須加強網絡行業內部的自律。

2、允許網站先用,之後適當付酬。對於著作權人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這四種權利,網站完全可以而且應該按照現行《著作權法》加以保護。

3、實行“推定許可”,對作者權利加以適當限制。作者將作品上載到網上,應該充分認識到其被轉載、複製的可能性和廣泛性,如未作説明,或沒有采取技術手段預防其被轉載、複製,即認為作者自動放棄其部分著作權,允許網絡使用者免費閲讀和下載網站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由此可見,隨着時代的發展,法律也需要完善和補充。現在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並不成熟,還有很多問題的存在,遇到不甚明瞭的地方還是要找律師諮詢,想辦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以上就是“網絡著作權的司法保護”問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有相關疑問,或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不能解決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

標籤:司法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