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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地怎麼界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該解釋中,針對信息網絡,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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