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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派出所處理時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不論是刑事案件的辦理,還是一些其他案件的辦理都是有時限規定的必須在這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比如説現實生活當中,打架鬥毆的話會有公安機關來派出人員進行處理,這個處理就有期限,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打架派出所處理時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打架派出所處理時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打架派出所處理時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於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公安機關辦案期限為30日,最長不超過60日。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打架鬥毆不傷人也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受治安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原來的73種增加到238種,與治安處罰條例相比,增加了很多新的內容,對於構成犯罪的但是情節輕微的;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製造假證照的問題;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都列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費玉秋副處長解釋説,比如沈城時有發生打架鬥毆的治安案件,以前的治安處罰條例規定,只有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後果的,對加害人進行警告、200元以下罰款、拘留處罰,在執行時也只能進行單項處理,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只要發生打人行為,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無論毆打有沒有產生傷害的後果,後果只是作為處罰額度的量罰依據。

對於毆打孕婦、未成年人、多人打一人等嚴重違法行為,在予以拘留處罰的同時還可並處1000元罰款。

被處罰者可直接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決定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被處罰人是提請行政訴訟還是申請行政複議,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取消行政複議前置的程序,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救濟渠道的權利,通俗地説,就是被處罰人可以跳過複議程序,直接進行行政訴訟,司法部門也不用像以前一樣,必須有複議結果才能立案的程序,這樣可以使公民能自主選擇相應的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種人可不罰

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貫穿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始終。對於一人有多個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原《治安管理條例》沒有上限,新法規定行政拘留合併執行最多不超過20日;對於70週歲以上,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法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通常情況下,這種辦案期限必須是在30日之內完成,但是如果存在着一些特殊情況的話,也可以延長30天,也就是總共可以達到60天。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大家的一些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