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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作品著作權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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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作品著作權屬於誰

若作品是由自己口述,他人代筆書寫的話,對於這樣的作品,我們稱之為代筆作品。但由於此時情況比較複雜,因此確定代筆作品著作權是比較麻煩的,那根據法律的規定代筆作品著作權屬於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代筆作品著作權屬於誰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錶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佈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代筆作品,著作權到底歸誰所有,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該解釋自2002年10月15日起執行。解釋規定:

(一)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閲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二)當事人同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因此提醒大家,以後您要是為誰操刀執筆,卻又不想丟掉著作權的話,要注意和對方簽訂協議,明確著作權的歸屬。

二、單位可以作為著作權的作者嗎

單位-----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成為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把作者分為兩大類:1)公民;2)單位(即法人、其他組織)。該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這裏提到的法人、其他組織作者,即單位作者。該條第三款稱:“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該規定法人、其他組織成為作者的必要條件,但也同時説明單位成為作者、其作品的創作仍然是公民,只是法律規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

單位作者應對作品產生的結果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單位組織,提供資料創作的“大型辭書、教科書、十萬個為什麼”等其整體著作權歸單位,但各部分的著作權歸原作者,該各部分的法律後果由個人自行承擔。單位不負責任。

關於代筆作品著作權,相關司法解釋中作出了規定,一般情況下是認為由講話人或報告人所有。實踐中,就代筆作品的著作權,產生糾紛的情況是比較多的,因此小編建議若需要他人代筆的話,最好事先作出想要的約定,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標籤:代筆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