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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誰

著作權1.18W

一、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誰

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是誰

、不同法制國家確定的主體也是不同的

比如大陸法系國家,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蘇格蘭等。他們只承認個人是作者,由製片人製作的電影作品的著作權首先是屬於編劇、導演、攝影等電影作者而不是給予製片人,而製片人對電影作品的權利是從電影作品的作者轉讓而來的。

)、我國著作權法是如何規定的

1、根據創作產生著作權的原則,首先應當承認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由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創作完成的。

2、考慮到製片人的鉅額投資和電影作品的商業運作,將電影作品的著作權賦予製片人,在理論上講是將著作權法定轉讓給了製片人。但是,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權。

二、如何解決整體著作權與作者個別的著作權的問題

1、及編劇、作詞、作曲等作者,他們的劇本、歌詞、音樂作品,雖然可能是專為拍攝該電影所作,也可以作其他使用,只要不與電影作品著作權的行使相沖突即可。如編劇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創作的劇本,詞曲作者也可以將他們的作品另外製作唱片。

2、製片人行使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也不能超過電影的正常商業運作的合理限度,超過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電影作者的權利,除非在與電影作者的合同中獲得了這些權利。

事實上,中國影視作品的署名相當不規範,並不一定使用製片者一詞。例如,許多影片使用出品人的概念,此時的出品人即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製片人。由於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也均享有署名權,易與製片人混淆,因此單從署名很難確認著作權的歸屬。同時,即使明確在片中註明了製片人,該製片人也並非一定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製片人。是否擁有著作權,仍然要以實際的製片人來判斷,這往往須依賴於合作協議的具體規定,權利的分配最終還是必須在合同上體現,不能僅僅根據作品上的署名來判定。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條明確了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原作品進行再創作時,應事先徵得原作者的同意,但原作者的署名權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權不得侵犯。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改編權是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相較於在先作品,改編作品具有獨創性,構成了新作品,同時,改編作品與在先作品之間又必須具有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只有在保留在先作品基本表達的情況下通過改變在先作品創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行為,否則該改編完成的作品即屬於獨立創作完成的新作品,與在先作品不存在關聯,亦不涉及對在先作品的侵權。

由於我國屬於大陸法系,遵循著作權法定的原則,如果僅僅從著作權侵權的角度去看問題,必須要明確是著作權的什麼權利被侵犯了,否則法官無從做出侵權判定。

三、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建議:

(一)權屬清晰是基礎

應當通過合作方的合作合同(包括合同簽約主體架構的選擇、合同內容的細化、交易模式的選擇等)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不得出現權屬不清晰的情形;

(二)對外宣示應準確

應當在影視作品中的片頭和片尾用準確、清晰的語言來描述著作權歸屬於誰,避免僅僅使用製片人、出品人等模稜兩可、似是而非的字樣。

(三)保護方式宜多元

由於著作權是法定的,我們不能隨心所欲的創設權利。為避免出現在合作過程中出現非法定情形的侵權行為無法追究的情形,建議將各種可能出現的著作權爭議,儘量在合作合同中一一列舉,清晰表述,日後發生爭議後可直接根據合同約定追究違約方責任,以彌補侵權責任保護方式的不足。

綜合上述對於電影著作權歸屬的問題,從上文小編整理的資料中可以看出,在拍攝電影前,製片方需要和劇本原作者進行協商,看作者是授權還是售賣。如果是授權,那麼作者對於電影的收入是可以有着分紅的,並且對於自己的該項作品還是有着著作權的。若是售賣,那麼作者對於電影的著作權就不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