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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規定分別是怎樣的?

專利1.59W

專利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規定具體如下:

專利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規定分別是怎樣的?

(一)專利權的取得

1.專利的申請。

(1)專利申請的原則

① 先申請原則。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先申請的判斷標準是專利申請日。如果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② 單一性原則,即“一申請一發明”原則。

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而言,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就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而言,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③ 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原則是指將專利申請人首次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視為後來一定期限內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在他國或本國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稱為優先權,享有優先權的首次申請日稱為優先權日。

外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本國優先權是指,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專利申請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① 專利申請的提出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説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② 專利申請的修改

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③ 專利申請的撤回

專利申請被撤回後,該申請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專利申請的撤回是在專利公開以前提出的,在撤回之後,申請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請,其他人也可以就相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如果撤回是在專利公開以後提出的,則該發明創造已喪失新穎性,任何人就此發明創造提出申請都會被駁回。

2.專利申請的審查批准。

(1)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批准程序

① 初步審查。

② 申請公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規定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

③ 實質審查。實質審查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實質性條件進行的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④ 授權決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批准。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後,只進行初步審查,不進行申請公開和實質審查程序。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專利的複審。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對違反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二)專利權的行使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2.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3.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0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4.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税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税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5.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税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三)專利權的轉讓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取得後,專利權人只要在合法的範圍內,都是可以行使專利權的。專利權是沒有人身限制的,只要各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一致,那麼之前的專利權人,也可以與其他主體簽署專利轉讓合同,併到相關部門登記,然後原則上之前的專利權人就不得繼續行使專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