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專利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轉讓專利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轉讓合同可以約定,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後,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係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二)轉讓費及支付方式。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採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後,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後,受讓方即將部分轉讓費匯至轉讓方的帳號;待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後,受讓方將其餘轉讓費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支付方式採用銀行轉帳(或託收,現金兑付等),現金兑付地點一般為合同簽約地。
(三)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 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如果轉讓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轉讓方有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返還轉讓費。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複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轉讓合同成立後,由受讓方負責答辯,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二、專利技術轉讓需要交什麼税
(一)個人所得税。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所列舉的應税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其計税方法是:納税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為20%。
(二)營業税。凡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等屬於《營業税暫行條例》中税目税率表所規定的應税收入(轉讓無形資產),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税。其計税方法是:以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作為計税依據,依5%的税率計算徵收。
專利的轉讓一般都是指在授予了專利權之後,就專利的相關權利進行轉讓,而此時其實就是變更了專利權人,自然就需要到專利部門進行變更登記,這樣之後才會對新的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提供相應的保護。而在轉讓專利技術的時候往往也會涉及到交税的問題,主要就是個税和營業税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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