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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區徵地補償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徵地補償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徵地補償主要是維護了共同利益,那麼梅州市梅江區徵地補償內容有哪些呢?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有標準的計算方法,土地的不同使用方法補償是有不同規定的,被徵收人要在規定期限內交出徵地。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的腳步為您帶來更多內容。

梅州市梅江區徵地補償包括哪些內容?

一、徵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計算方法 

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於被徵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簡稱平均年產值)乘以應給予補償的倍數。應給予補償的倍數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章第三十條的規定確定,平均年產值依據區統計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及區物價部門提供的農副產品價格確定。

二、青苗補償費 

(一)、短期作物補償、獎勵標準

耕地上種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進行補償,水田849元/畝,旱地663元/畝,已計入該類土地的補償總額中。

(二)、多年生作物補償標準

徵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結合作物種植面積、作物種類、生長週期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見表一《梅江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多年生果木補償標準》。

(三)、零星果木補償標準

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種類、生長週期、作物數量進行補償(具體標準按表一執行)。

三、有關項目的補償 

(一)、徵收魚塘另行補償魚苗損失費7500元/畝,挖塘人工補助費1500—2300元/畝。

(二)、徵收蓮藕塘的土地補償按水田的補償標準補償,另補蓮藕損失費6000元/畝。

(三)、徵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園地)的補償按旱地補償標準的50%計算補償;自留地補償標準為50000元/畝。

(四)、徵收土地附着物(構築物)補償標準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現狀進行評估或確定,按評估價格或市場重置價格進行補償。

(五)、徵收墳墓原則上統一搬遷到梅縣永樂仙莊公墓安置。

徵收安置方式有選擇政府生態公墓和一次性公墓安置方式,由墳主自行選擇一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1、選擇遷至政府生態公墓的,被徵收墳墓骨灰盒、金埕等暫時集中到梅縣永樂仙莊公墓骨灰樓堂臨時安置,臨時寄放費由政府統一支付給永樂仙莊。政府生態公墓建成後,原有地墳堂設施的墳墓,在重新安置時免收土地及設施費,沒有地墳堂的需收取土地、設施成本費。生態公墓安置點按照簽定搬遷協議的時間順序優先選擇。搬遷費補償標準參照《梅江區搬遷墳墓補償標準表》。

2、選擇一次性公墓安置的被徵收墳墓,則由墳主自行搬遷骨灰盒、金埕等,憑公墓公司開具的正式憑證給予搬遷補償費、存放費補償。對原有地墳堂設施、在該公墓重建墓地的,墳主憑公墓公司開具的正式憑證,給予土地及設施損失費補償。搬遷補償費、存放費標準參照《梅江區搬遷墳墓補償標準表》,土地及設施損失費為9000—11000元/座。

(六)、凡搶栽、搶種的農作物和搶建、搶搭的建築物或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四、徵收集體土地規定 

(一)、區徵收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確定徵地範圍內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構築物等進行實地查勘、測(丈)量、登記,與被徵收單位或個人共同確認權屬、地類、數量等,由雙方簽字確認後進行公示,公示之日起7天內如有異議,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構築物所有者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向徵收部門提出複核申請,逾期視作對所確認的土地面積及清點的地上附着物、構築物無異議。

(二)、被徵收單位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補償登記或經登記後拒絕簽字確認的,徵收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鎮(街道)、村委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測(丈)量、清點,由公證部門予以公證確認並進行公示。被徵收單位或個人應在公示之日起7天內向公證部門申請複查,逾期則視同無異議,由徵收部門將補償款存入被徵收單位或被徵收人實名賬户,當事人拒絕領取補償存摺的,由徵收部門將補償款提存至公證部門,視同補償到位。

(三)、被徵收人在收到各項補償費用後15天內自行交出土地。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對被徵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徵收補償結果在鎮(街道)、村委會及村民小組內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林地的留用地參照江北人居環境改善工程標準實施(徵收林地每畝折算貨幣為20萬元)。

(一)、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的原則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遵循依法依規、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功能分為住宅和非住宅兩類。其中住宅類包括住宅及配套車庫(房);非住宅包括商業用房等。

(1)、徵收住宅補償標準

1、貨幣補償:按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2、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原則上按建築面積1︰1等面積進行調換,價值以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和安置房評估價值互補差價結算。安置房為電梯房高層建築,6—10層按統一價格,5層以下(含5層)的房價減少50元/㎡,11層以上(含11層)的房價增加50元/㎡。

(2)、被徵收房屋的室內裝修按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3)、被徵收人按照“面積近似”的原則,選擇安置房,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時,超出建築面積一般不得超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20%。具體規定如下:

①、凡在徵收期限內簽定徵收補償協議的,按簽定徵收補償協議的時間順序優先選擇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築面積多於(或少於)核定的被徵收人房屋建築面積的,多於(或少於)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單價進行結算。

③、安置房建設統籌規劃了車位,確保每個套房配套一個車位。按照簽定徵收補償協議的時間順序,被徵收人可選擇購買架空車位或地下車位,按成本價評估結算。如需購買第二個車位的,可在剩餘車位中按簽定徵收補償協議的時間順序依次選購,額滿為止。

(5)、安置房的位置、標準、管理

①、安置房位於梅江區芹洋半島品牌戰略發展區,並按規劃要求的容積率建設。住宅小區基本公共設施配套齊備。

②、安置房屋結構:電梯房為高層建築。具體各安置房標準詳見規劃設計圖。

③、安置房的户型:電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種户型規劃建設,面積按實際建設為準。

④、安置房外牆貼瓷磚,鋁合金外窗,陽台、外窗安裝隱形防盜網,外大門安裝統一的防火門,天然氣安裝至廚房,水、電、電話、電視、網絡線等安裝至户外大門,排水、排污安裝至廚房和衞生間。

(6)、住宅房屋臨遷過渡安置

①、臨遷方式

房屋徵收部門提供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徵收部門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每月8元/㎡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住所。補助費的發放從被徵收人交出被徵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後滿3個月止。安置補助費於每月10日前撥付到被徵收人賬户。

②、臨遷期限

從被徵收人交付被徵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後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必須繼續提供臨時安置補助費。

(7)、房屋可遷附屬物的補償

徵收房屋內的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等附屬設備遷移費,按現行收費標準據實支付。

(8)、報建手續齊全的在建工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其土地、建築物、構築物等按評估價值補償。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規劃報建面積1︰1進行調換,但需補足差價。收回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成塊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築物、構築物、地面設施,按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2)、搬家(遷)補助費

1、住宅房屋搬家補助費

被徵收人在規定徵收期限內搬遷,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以8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搬家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需二次搬遷,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以16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搬家補助費。

2、被徵收房屋需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不發搬家(遷)補助。

被徵收房屋屬性認定

(一)、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以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先由公證部門進行現場證據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確定權屬期間不影響徵收工作進行。

(二)、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或房地產登記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由房屋徵收部門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登記,由住建、國土等部門進行認定、處理。認證原則: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後已辦理《房屋產權證》或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視為報建手續齊全。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後安置房的《房地產權證》辦理費用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間建造的證件不全的房屋,在徵收補償過程中按建築面積扣除辦證費用;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房地產權證》辦理費用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

3、2008年6月1日以後建造的房屋,持證補償,無法提供房產證的視作違章建築。

4、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的《房地產權證》由房屋徵收部門統一辦理。

(三)、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以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四)、對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建築面積以及被徵收房屋的初步評估結果、被徵收房屋的複核評估結果和補償安置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徵收房屋登記、丈量、公共建築面積分攤的有關規定

(一)、徵收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被徵收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被徵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等有關產權證明,向房屋徵收部門申報登記。

(二)、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應按每棟房屋或每間房屋勒腳以上(即外牆皮對外牆皮)丈(測)量的建築面積為準。

(三)、未封閉的陽台按1/2計算建築面積(主牆與陽台正面護牆欄之間平面尺寸應小於1.5m以內,裝修部分另行補償)。牆體結構封閉的陽台按100%計算建築面積,但立面窗户採光面積必須小於整體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築佔地補償;瓦面老屋橫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計算建築面積;二棚最小淨空低於1.1米的不計算建築面積,1.1至2.2米的按1/2計算建築面積,2.2米及以上的按建築面積計算。

(五)、一座房屋有兩户以上產權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廳、橫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積,按產權人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並張榜公佈確定;如產權人的房屋公共面積有書面約定的,則按書面約定辦理。

(六)、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

徵收房屋建築佔地及房屋周邊的土地補償規定

被徵收人房屋建築佔地補償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進行評估後補償,其餘個人主屋與圍牆連帶在內的門前空地、間距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進行補償。

五、徵收房屋補償安置方式 

(一)、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及貨幣補償相結合(指被徵收房屋價值大於產權調換價值)的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一種方式進行補償。雜房、簡易房(臨建物)等原則上採用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

(二)、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或有關部門核准的建築面積進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三)、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預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六、評估機構的選定 

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區房地產評估機構庫中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同一徵收項目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

七、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屬於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徵收人,有關部門按照梅江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在徵收集體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為特殊困難羣眾提供援助的意見的通知》(梅區辦[2012]79號)執行。

八、爭議的解決 

(一)、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三)、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梅江區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可已從上文看出,國家在徵地補償方面做了很多很詳細的規定,徵收集體土地補償費用是被徵收土地平均年產值和應給予補償積的倍數。設定了一系列的補償項目切實考慮了廣大農民的利益,在徵收房屋補償方面也做出了房屋產權轉移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