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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專利法中對專利複議的概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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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針對公民的知識產權頒佈了很多嚴格的法律,可見國家對公民知識產權的重視。公民有權為自己的腦力成果申請專利,也可以為自己不滿意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行政行為提出複議的申請。接下來,請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討論一下行政複議專利法。

行政複議專利法中對專利複議的概述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專利法中對專利複議的概述是什麼?

專利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除駁回和授權行為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複議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受理、審理並作出決定的活動。

關於專利行政複議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複議規程》。

專利行政複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國家知識產權局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職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而啟動,不能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啟動。

專利行政複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救濟程序,但如果當事人已經向法院起訴,且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情況下,就不能再提出複議;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複議,且複議已經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只有等複議決定作出後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當事人先行進行復議程序,因為複議程序簡捷,不收取費用,且承辦人員具有相應的專利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

二、可以申請複議的情形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能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規程第五條將可以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列舉如下:

(一)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三)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四)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五)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六)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七)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八)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九)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一)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十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複查決定不服的;

(十三)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

(十四)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十六)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願許可決定不服的;

(十七)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

(十八)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十九)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行政複議專利法是為了充分的發揮出行政複議在解決公民的行政爭議是的重要作用,是為了保護公民的知識產權和防止盜取腦力成果的行為的重要法律。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太明白的地方,可以來諮詢我們的相關律師,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