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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條件

專利3.12W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和實質性條件兩個方面。
形式條件是指應當以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格式,書面記載在專利申請文件上,並依據法定程序履行各種必要的手續。
實質性條件是指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
(1)新穎性:具有新穎性的發明創造,應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條件:
①在申請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
這裏的出版物,不但包括書籍、報刊、雜誌等紙件,也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等音、影件。
②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所謂公開使用過,是指以商品形式銷售、或用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傳播、應用乃至通過電視和廣播為公眾所知。
③在該申請提交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