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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是怎樣的

專利2.55W

一、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是怎樣的

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是怎樣的

1、無效程序的啟動

無效程序啟動的時間為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之日起的任何時候,可以一直持續到該專利權終止後。由於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能夠對專利權終止前的某些事項產生影響,因此允許在專利權終止後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無效程序啟動的主體: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但是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權人不得宣告自己的專利權全部無效。

2、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專利複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合格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從而啟動無效程序後,成立合議組對無效宣告請求案件進行合議審查。絕大部分案件由3人(組長、主審員、參審員)組成的合議組進行審查。只有極少數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議組(1名組長、1名主審員,3名參審員)進行審查。

3、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有三類,一是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二是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三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4、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以專利複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

受理訴訟的法院和訴訟性質與不服複審決定提起的訴訟相同。需注意的是,無效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宣告專利權無效有什麼後果

1、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即視為該專利權從授權之日起就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不僅對專利權人、請求人是無效的,而且對整個社會來講也是無效的。這充分體現了無效宣告決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約束力。

2、專利權無效宣告的決定,對該決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糾紛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專利權人簽訂並已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況下,有兩種例外:一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專利權人賠償;二是如果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時,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全部或者部分返還上述使用費或轉讓費。

3、宣告專利權無效,即產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了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當然,如果請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專利權一旦申請成功,個人是不可以隨意宣告專利權無效的,需要走法律程序的。並且專利是保護知識產權的,有了知識產權,其他人進行使用就是屬於侵權行為。並且專利權授權也是徐亞繳納費用的,有印花税、實質審查費和年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