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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許可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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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對專利實施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我國在法律上對於專利也是很重視的,對於專利我國需要申請以及認證等手續,那麼在生活中專利實施許可有哪些方式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專利實施許可有哪些方式?

目前,一般而言,專利的實施許可有以下四種形式:

一、一般實施許可

又可稱為“普通實施許可”或“非獨佔性許可”,即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同時許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並可以繼續許可第三方在該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

二、排他實施許可

也可被稱為“獨家實施許可”或“部分獨佔性許可”,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保證不再許可第三方在已許可的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但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

三、獨佔實施許可

又被稱為“完全獨佔性許可”,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地區和以約定的方式對所許可的專利享有獨佔性實施權。其他人,包括許可方自己都不得使用該專利。

四、分實施許可

分實施許可又稱為“再實施許可”,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經許可方的同意,在被許可的範圍內將專利權再全部或部分轉許可給第三方實施。

五、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又稱為“相互許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專利的實施權,即一方在接受另一方許可的同時或之後,向該另一方授予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此外,專利實施許可還有兩種特殊的形式,即強制實施許可與推廣應用許可。強制實施許可是為了促進專利的實施與推廣,違背專利權人的意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而推廣應用許可則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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