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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的專利可不可以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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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的專利可不可以重新申請?

撤回的專利可不可以重新申請?

我國一直鼓勵和支持知識羣眾自主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並且積極響應,制定法律制度,保護專利人的權益。

專利申請有着嚴格的流程,當我們申請一項專利時,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組織遞交出有關專利申請的各項文件。而專利撤銷,同樣需要被有關部門批准,並填寫由專利局統一製作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同時撤回專利申請是不允許有任何條件的。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觀點,就是已經主動要求撤銷的專利,在法律上是不允許再恢復的。如果在專利公佈以前想要撤回的話,撤回的專利就不會公佈了。但是如果是在已經進行的準備公佈專利程序以前要求撤回的,對於申請的撤回是無效的,專利還是會照常公佈。公佈專利的程序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一般是在申請的第十五個月起準備,從形式審查過關的專利申請,可以獲得優先進入公佈準備。

如果你真的準備撤銷專利了,那麼撤銷這一項專利申請的聲明,提出時間就要在辦理專利權時,授權登記的手續以前。辦理完登記手續後,專利局會立即為專利的公佈進行必要準備。如果這時你想撤銷專利申請的話,專利是不允許撤銷的,專利局仍然會按照程序對專利進行公佈,並且撰寫專利説明書。

什麼情況下專利是能被撤回的呢?例如,專利申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時間內或者專利局要求的有效時間內,沒有按照程序辦理某一項需要審批的手續的,可以被撤回。有些申請人是因為對法律條例不熟悉而錯過的,有些是申請人不想申請了故意不辦理的。還有些特殊情況,比如申請人想要申請,但是有別的客觀因素阻礙的,就需要走其他申請程序了。

二、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覆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