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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實施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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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明專利實施的形式有哪些?

發明專利實施的形式有哪些?

《專利法》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利權人實施

由專利權人實施專利是專利實施中最常見的方式。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可以是專利權人自己獨立實施,也可以是專利權人將專利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實施。

許可他人實施

許可他人實施是以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專利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需要指出的是,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僅僅是把專利權中的使用權轉移給使用方,專利權人並未發生變化。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該專利。

二、強制許可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2.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做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3.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於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4.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5.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6.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明專利的實施是發明專利權人或者發明專利權人許可他人為了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和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發明專利實施的形式除了專利權人自己實施這種直接方式外,還包括間接實施的方式、所謂間接方式,就是許可他人實施,即專利權人自己不實施,而是通過法律認可的方式由他人來實施。

標籤:發明專利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