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規定?
在日常生活中,每天可能都會有新的不同種類的公司成立,獨資公司或者一人公司也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公司類型。那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如何指定呢?有哪些規定呢?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有哪些法律條文呢?詳見下文。
一個法人可以同時設立幾個有限責任公司目前並沒有法律限制。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章,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如下:
1、第五十八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的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由以上看出這裏強調的是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沒有強調一個法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比較簡單。
中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複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而言是由公司的董事或者經理(自然人)來擔任。所謂的一人有限公司,也就是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公司股東的責任也是有限的。如果大家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這個問題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建議詳閲我國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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