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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專利權抗辯權應該注意哪幾點

專利2.37W

一、無效的專利權抗辯權應該注意哪幾點

無效的專利權抗辯權應該注意哪幾點

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往往提出專利權無效的抗辯,對該抗辯權的行使,被告須明確以下幾點:

1、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承擔證明專利權真實有效的責任,被告原則上不承擔舉證責任;

2、被告為保護自己利益,可以提出各種抗辯,目的在於使原告的證明不能成立;

3、被告如提出專利權無效的抗辯,最好能提供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權無效的決定;

4、被告可以在訴前或訴訟中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5、在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案件中,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6、有些情況下,被告在訴訟中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訴訟程序不中止,此時法院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7、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已經對專利侵權案件作出並已執行的判決或裁定仍然有效。如專利權人存在惡意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專利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

(1)做好了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即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或者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2)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範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超出原有範圍的製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

(3)在先製造產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設計,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其他研究完成者處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

(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併轉讓。即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併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相關的專利發明人,應積極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進行申請,自身的專利證書。申請後得到相關證書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有人侵犯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要求對方停止這類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