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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劣產品賠償標準是什麼?

不管是在哪個國家,其實都是不允許銷售偽劣產品的。但是從監管力度來看,因為國情的不同,自然打擊力度、監管力度以及處罰力度都是不一樣的。而在我國如果發現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情況,則消費者可以要求對方作出賠償。此時偽劣產品賠償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偽劣產品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偽劣產品賠償標準是什麼

1、 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是否是十倍賠償的前提 首先,從立法本意和社會效果來看,食品安全法宗旨在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以造成了生命或財產等其他損害後果為前提,將不利於維護市場良好秩序、懲治製假售假者的目的實現,有悖立法初衷。其次,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實際上是支付了代價而沒有得到相對應的回報,已經受到了價款損失,該損失應屬於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因此,只要有了製假售假的行為,就對整個社會的食品安全環境造成了影響,即使沒有造成其他損害後果,也可以支持十倍賠償。

2、“銷售者明知”的認定 在銷售者和消費者的地位明顯不對等的情況下,如果要求消費者舉證證明銷售者明知,是非常困難的。2007年施行的《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就明確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建立產品進貨台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對食品經營者的此項特殊義務,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再次予以明確規定。由此可見,銷售者有檢驗產品是否合格以及審驗供貨商的義務。如果銷售者不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上述義務,則可推定其“明知”。因此,此處銷售者明知應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銷售者舉證證明自己不知,否則推定其為明知且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3、“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 我國現行法對工商執法、刑事犯罪領域的食品安全標準均有規定,但對民事訴訟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由誰鑑定、程序如何,卻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從保護消費者和市場經濟秩序角度出發,該標準應做擴大解釋,消費者只要提供證據證明是假冒偽劣產品,即推定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對其十倍賠償的要求應予支持。如果生產者或經營者要對抗這一主張,需舉證證明其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偽劣產品賠償的法律法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消費者的權益其實很容易遭受損害,而作為消費者本人,其實也是要有意識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發現對方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情況,要積極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