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許可證使用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一、着作許可證使用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1、着作權的許可使用是指着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着作權許可使用分着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和一般許可使用。
(1)着作權專有許可使用。是指着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以特定的方式獨佔使用作品。着作權人發出專有許可證後,任何人(包括着作權人)都無權以許可證所列舉的方式使用作品。在着作權專有使用許可的條件下,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將自己取得的專有使用權再向第三人發放專有使用許可證或一般使用許可證,即是否享有從屬許可權,應當以合同的約定為準。如果許可作用合同沒有明示的約定,則被許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權利,不能再許可第三人行使。
(2)着作權的一般許可使用。是指着作權人授權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以特定的方式非獨佔地使用作品。着作權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以相同的方式許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着作權人自己也可在上述範圍內使用作品。
二、着作權許可的合同糾紛該怎麼處理
着作權合同糾紛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的爭執。
1、根據的規定,解決着作權合同糾紛有以下三個途徑:
1)調解。發生合同糾紛,任何一方都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2)仲裁。發生着作權合同糾紛後,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向着作權機構申請仲裁。仲裁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3)訴訟。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4、着作權的許可使用就是指着作權人將自身的作品以一定的方法、在一定的地區和期內許可別人使用的個人行為。着作權的許可使用具備以下好多個特點:着作權許可使用並不更改着作權的所屬;被許可人的支配權受限於合同書的約定;除特有許可外,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害自身利益的個人行為一般不可以以自身的為名向侵權人提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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