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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契税暫行條例中的規定包括哪些?

各類型房屋均價低於各區的房管局市場指導價的收費標準為:

廣東省契税暫行條例中的規定包括哪些?

(1)面積小於90平米買方首套房子契税:評估價格的1%

(2)面積大於90小於144平米買方首套契税為:評估價格的1.5%

(3)高於該區的市場指導價格,面積大於或等於144平米,買方不是首套二套房產契税或二套以上房產契税:評估價格的3%。

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應納税額=計税依據×税率

應納税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税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1.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2.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3.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房屋;

4.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於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於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前款所稱其他直接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的具體範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庫房、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體育場所等。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本辦法所稱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是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有城鎮常住户口的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省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超過省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

本辦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免徵契税;超出的部分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税。

(五)納税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税。

(六)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契税。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税的項目。

契税減徵免徵的具體審批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税的納税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徵、免徵契税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税款。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税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税。

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税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契税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契税徵收機關確定的其他憑證。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納税人符合減徵或者免徵契税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後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減徵或者免徵契税手續。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房屋買賣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提高的,納税人辦理納税事宜後,契税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税人開具契税完税憑證,並在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所有權證備註欄內載明契税繳納情況,加蓋徵收機關印戳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