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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已有的外觀專利註冊商標,應如何處理?

註冊商標與外觀專利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原則上是互不影響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着這樣的狀況:別人已有外觀設計專利,但並未投入生產 在這之後另一人又把這產品註冊成商標後進行產品生產,此種行為是否算是侵權呢?應當如何處理?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用別人已有的外觀專利註冊商標,應如何處理的一定的參考。

用別人已有的外觀專利註冊商標,應如何處理?



根據《商標法》第31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衝突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這些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註冊商標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觀設計專用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取得侵犯了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可以通過專利局或者專利複審委員會,依照撤銷專利或宣佈專利無效的法律程序取消專利權。

應當保護在先權利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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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專利 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