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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分類有哪些?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分類有哪些?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分類有哪些?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的權利分類有:

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複製權:即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信息網絡傳播: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其它權利: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鑑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件的鑑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鑑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鑑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鑑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依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而定,在司法實踐中,只有當事人申請了登記,並由著作權管理部門進行審查認定成功的,才可以發放著作權登記證書,避免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