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圖書館設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覆蓋城鄉、便捷實用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建設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人口分佈、環境和交通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分佈,加強固定館舍和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的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圖書室,服務城鄉居民。
第十五條 設立公共圖書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館址;
(三)與其功能相適應的館舍面積、閲覽座席、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
(四)與其功能、館藏規模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五)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六)安全保障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章程應當包括名稱、館址、辦館宗旨、業務範圍、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則、終止程序和剩餘財產的處理方案等事項。
第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及時公佈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名稱、館址、聯繫方式、館藏文獻信息概況、主要服務內容和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其功能、館藏規模、館舍面積、服務範圍及服務人口等因素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文獻信息專藏或者專題活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公共圖書館、公共圖書館館舍或者其他設施。
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其剩餘財產。
第二十二條國家設立國家圖書館,主要承擔國家文獻信息戰略保存、國家書目和聯合目錄編制、為國家立法和決策服務、組織全國古籍保護、開展圖書館發展研究和國際交流、為其他圖書館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等職能。國家圖書館同時具有本法規定的公共圖書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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