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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期限為幾年

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是指註冊商標專有權的保護期限。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期限為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