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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分割離婚後產生的知識產權期待利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那麼可知,認定知識產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而且,分割範圍限於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要如何分割離婚後產生的知識產權期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