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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於婚後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如何分割

知識產權的收益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僅是“知識產權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該知識產權。離婚時,該知識產權雖未直接實現其“收益”,但是已經可以明確取得收益的,應當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對於婚後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