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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商標侵權申訴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確有侵權的違法事實,當事人被投訴侵犯他人商標權的,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侵犯商標權,如依法取得商標的使用權,或者證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等。

投訴商標侵權申訴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侵權,有兩種可能:

1、確實存在侵權行為

2、對方商標簡單、有效,對方惡意註冊,為了獲取利益瞭解商標商品項目,是否在使用的意義:

1、如果其註冊商品項目與商品不符,是不存在侵權行為的。

2、如果對方三年以上未使用,您可以先申訴,以對方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同時以此理由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撤銷掉對方商標。

3、如果對方曾多次投訴他人侵權,且索取賠償,獲得利益,對商標的使用不具實質性,可以以惡意註冊為由提出申訴,同時向商標局對此商標做無效宣告。經瞭解,如果對方並非有這些情況,是正當維權行為,也確實存在侵權,應當聽取投訴方要求,該下架下架。

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係。

先了解該商標註冊時申請的商品項目,是否與您使用的商品項目一致。再瞭解對方是否真實的在使用該商標,如未使用,對方先前又是否存在多次投訴他人侵權並且獲得一定利益。當事人被投訴侵犯他人商標權的,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侵犯商標權,如依法取得商標的使用權,或者證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