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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的模型作品有哪些?

一、著作權中的模型作品有哪些?

著作權中的模型作品有哪些?

著作權中的模型作品有與地理、地形、建築或科學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及造型作品”,也就是科學模型,比如為展示人體結構的人體模型、地理沙盤模型、動植物模型等。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模型作品”的定義,“模型作品”必須根據有“形狀和結構”的“物體”製成,此“物體”顯然是指具有長、寬、高的屬性,佔據一定物理空間的實物,而“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模型作品”也當然是三維的。因此,要製作“模型作品”,必須經過一個將實物按比例進行放大、縮小或按原尺寸製作的過程。

但是,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只有具備“獨創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模型作品”作為一種法定的作品類型,當然也必須具備獨創性。

二、《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作品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屬於創作,而不是抄襲。有的稱為必須具有獨創性、初創性或原創性。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必須是自己創作的,而不是從別人的作品中抄襲來的。所謂創作,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造,即作者通過對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進行觀察、體驗、研究、分析,並對社會生活的素材加以選擇、提煉、加工,運用自己的構思、技巧,塑造出藝術形象或表述科學技術的創造性勞動。

(二)必須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範圍的創作。

智力勞動的範圍很廣,文學、藝術和科學範圍的創作只是智力勞動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如在生產過程中運用自己的經驗和智慧,添入了一些催化劑,使生產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體育比賽中和對方鬥智,出人意料地擺出新的陣容、陣式,戰勝對手等,這些也屬於智力勞動,但如果未以文字、圖表等具體表現形式將其表達,就不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範疇的創作,不能稱為作品。

(三)必須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即作者須以文字、言語、符號、聲音、動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現形式將其無形的思想表達出來,使他人通過感官能感覺其存在,如無一定的表現形式,思想僅存在於腦海之中,他人無法感知,不能稱為作品。簡言之,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四)能夠固定於一些體物上,並能複製使用。

如文字作品固定於紙張,攝影作品固定於膠捲,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固定於膠片、錄像帶上,這樣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們複製使用。假如一些在沙灘上作了一幅畫,未通過一些物質形式將其固定下來,很容易消失,就難以保護。口述作品雖未固定於一些有體物上,除眾人皆知的外,也須符合能以一些有體物將其固定下來的條件。如能以紙張、磁帶將其記載、錄製下來,否則也難以保護。

綜合上面所説的,著作權中只有擁有作品的人才可以獲得此權利,而且自己所創作出來的模型作品也是可以獲得,只要是屬於獨創的,比較有代表性的就可以獲得認可,所以,在作品出來之後一定要及時的申請登記,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利。

標籤:模型 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