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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與授予的區別是什麼?

一、專利轉讓與授予的區別是什麼?

專利轉讓與授予的區別是什麼?

1、獲取權利的方式不同

專利轉讓一般都是通過購買專利時實現專利權變更的一種方式,就是指權利人將其專利的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而專利授予通常是以簽訂專利許可合同的方式來實現的,是指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的行為。

2、專利權歸屬不同

專利許可中被許可方僅能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許可方所許可的專利,並支付一定的費用。專利所有權仍在許可方手中,被許可方僅僅只有有限的使用權,許可方有權轉讓其專利。

專利轉讓則不同,轉讓人喪失所有專利權,受讓人獲得所有的專利權。受讓人成為新的專利權人,有資格完全支配該項專利。

3、生效條件的不同

專利許可只需通過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訂立書面合同,以合同中的有關約定作為專利生效的主要參考條件。

專利轉讓出需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外,還必須向管理專利的相關部門登記專利轉讓事項後方能正式生效。

二、申請專利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專利申請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新穎性: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2、創造性: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這裏説一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只要具備新穎性,則可以申請,這裏所指的新穎性,則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外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專利轉讓與授予獲取的方式、專利權的歸屬和生效的條件都是不同的向專利局申請專利時,必須要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這三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專利局都不會同意。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來説,只需要滿足新穎性就可以申請。

標籤:轉讓 專利 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