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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賠償是怎樣的?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賠償是怎樣的?

著作權侵權行為賠償是怎樣的?

著作權侵權行為賠償是按照對方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侵犯著作權,侵權人應當承擔著作權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其賠償應按下列標準計算:

(1)、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額;

(2)、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3)、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複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複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複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複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2、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二、侵犯著作權如何處罰?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著作權侵權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承擔一定的賠償損失,停止侵權行為,以及賠禮道歉等相關的責任的具體點來説的話,如果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採取複製發行表演,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都是屬於一種著作權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