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強制許可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著作權強制許可的情形包括哪些
目前,我國現行的著作權立法都沒有規定強制許可制度,但是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所以公約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也可適用。強制許可的情形主要有: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2、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和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載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絡上進行轉載、摘編,並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
二、著作權強制許可的適用範圍
1909年的美國《著作權法》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強制許可制度。該法規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一旦許可他人將其作品製作唱片,或明知他人制成唱片而予以容忍時,其他任何人均可將其作品製成唱片,但必須將其錄製作品的意思通知著作權人並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強制許可制度,但是可以適用國際著作權公約中關於強制許可的規定同時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由此可見,該項制度開始僅適用於音樂作品錄製唱片。1919年,英國《著作權法》也明文規定了此項制度。隨着著作權的國際性增強,強制許可使用制度逐漸擴展到大陸法系國家,從原來的僅限於音樂作品擴展到其他作品,並被《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所認可。目前,我國現行的著作權立法都沒有規定強制許可制度,但是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所以公約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也可適用。
使用他人在作品會存在著作權侵權的風險,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所以,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時候,往往要求先徵求著作權人的同意,而該支付報酬的時候也要支付才行。而對於著作權的強制許可使用,除了作者聲明不能適用外,可以在特定的場合沒有經過作者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但此時也需要支付作者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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