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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如何計算侵犯商業祕密的損失

我國如何計算侵犯商業祕密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規定,“重大損失”是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必要要件,那麼權利人損失多少才算是“重大損失”?只是直接損失還是包括間接損失?如何認定呢?本站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歡迎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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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如何計算侵犯商業祕密的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商業祕密的損失計算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1、以商業祕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和實際賠償的依據。

商業祕密權利人可計算的財產、收入方面的損失應全部作為損失的數額。這裏既包括權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權利人預期的若干年內收益。主要考慮的因素有:商業祕密研製開發的成本、商業祕密的成熟程度、商業祕密的利用週期長短及其是否可以重複利用,以及商業祕密的使用和轉讓、市場的供求狀況等。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和賠償額。

這種損失的計算以侵權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轉讓和不為其他公眾所知為前提。對於非法將商業祕密出賣給他人的,以其非法出賣收入為損失額;違法使用商業祕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其因此獲得或增加的利潤為損失額。如果侵權人的行為屬於間接使用 (如利用跳槽員工帶來的原單位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以其產生的效益為損失及賠償額。


3、以不低於商業祕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為損失及賠償額。

當上述兩種方法計算不便時,可採用這種彌補性方法來計算損失額。這種方法是假定侵權方在正常情況下取得權利人商業祕密的許可使用時,其許可費用應該是多少,再推定該數額為損失額,但這並不意味着侵權人就此取得了該商業祕密的合法使用權。這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及司法解釋並未就“重大損失”和“特別嚴重後果”作出規定和説明。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給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喪失競爭優勢、競爭能力甚至競爭資格等;“特別嚴重後果”是指給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導致企業清算、破產等情況。由於本罪是結果犯,如無“重大損失”則不構成犯罪,因此,從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適應原則出發,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應當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或解釋,以便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