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和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什麼區別
一、侵犯專利和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什麼區別
侵犯商業祕密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有相似之處,都侵犯了知識產權,主要區別在於:首先,侵犯商業祕密罪侵犯的是商業祕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標權、專利權與著作權。其次,侵犯商業祕密罪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不法手段獲取商業祕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祕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現為假冒行為。對於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祕密,然後使用該商業祕密製造產品並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原則上應以數罪論處。對於單純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祕密製造產品並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應認定為一行為觸犯了數罪名,以一個重罪論處。
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因為職務或者業務知悉商業祕密內容後,擅自將商業祕密出賣給他人,並將非法所得據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應根據情節與主體身份,認定為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
二、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怎麼認定
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侵犯商業祕密的舉證難這種舉證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為權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權利人對其擁有的商業祕密不願提供作為證據,更不願將技術信息送關相關部門進行鑑定,這就造成行為人侵犯商業祕密證據上存在問題。
2、對行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屬商業祕密的鑑定問題如果具備鑑定的條件的話,有關技術信息應當委託專業權威部門進行鑑定。因為在審查行為人泄露的技術信息是否屬商業祕密時,往往會涉及很複雜的技術問題,法官對這類專業技術又知之甚少,如何來認定該專業技術屬商業祕密。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權威的鑑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專業人員對專業技術的國內外最新情況比較瞭解,其通過對資料檢索並進行對比分析後得出的結論,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據以定案的鑑定結論必須進行當庭質證並聽取雙方意見後,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判斷後決定是否採信。
三、侵犯商業祕密罪怎麼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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