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的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一、中國馳名商標的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進一步細化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3年4月17日發佈5號令,公佈《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該令對《商標法》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作了進一步的細化,明確了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如下: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它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税、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二、按規定提交材料後就能成功認定為馳名商標嗎?
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按規定提交材料是必須的、必要的法定要求。至於提交材料後能否成功認定為馳名商標,尚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因為,《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特別指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申請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為規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製定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其中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成立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其成員由司局級領導組成。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對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擬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複審;並及時將經複審擬認定的馳名商標,報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總局局長辦公會對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擬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核審。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有: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商標的宣傳工作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和其他因素。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承辦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可作出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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