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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權概念與商號權特徵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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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權作為一種允許買賣、許可使用或設為抵押來轉化為財產的權利,是受相關法律保護的,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對其有着明確規定。商號權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或許不常聽説,卻也是與我們息息相關的。下面跟我們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商號權概念與商號權特徵的內容。

商號權概念與商號權特徵小述

一、商號權概念

對於“商號”的概念,我國規定的較為混亂,有學者稱“商號是商事主體在經營、服務活動中用於區別其他商事主體的特定名稱,是商事主體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現形式,具有重要的識別價值。”“商號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表明不同於其他人的特徵而在營業中使用的專屬名稱,即商事主體在商事交易中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讓其代理人使用,與他人進行商事交往的名稱。由此可見,無論是我國還是國外,商號的基本含義是一樣的,是商事主體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具有明顯識別價值的專有名稱。

商號權,又稱商事名稱權,是指商人對其商號所擁有的權利,包括商號使用權以及商號專用權。

1、商號權主體,是依法取得商事主體資格的獨立的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且具有單一性。這就是説,不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機關、團體、個人不能成為商號權的主體;而雖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但未取得獨立的商事主體的資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機構,也不能成為商號權主體。商號主體的單一性是指同一商號在核準範圍內只能為一個商品生產經營者所擁有,而不存在多個商事主體共有一個商號權的情況。一個總公司的商號可為其數個子公司共同使用,但只有總公司才有權轉讓該商號,總公司是該商號的唯一的所有者。

2、商號權的客體,是依法核准註冊的商號。由於多數國家都以商號的登記作為商號獲得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因此一般來説,只有基於經過登記的商號才能享有商號權。《德國商法典》第29條規定:“任何一名商人均有義務將其商號和營業所所在的地點向營業所所在轄區的法院申報商事登記”。我國的法規也規定,商號或企業名稱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獲得專有權。但是,世界上有些國家規定依法註冊並不是取得商號權的必要條件。如日本,其法律將商號權分為商號專用權和商號使用權兩種類型,商號使用權是指未經核准登記的商號,這樣的商號不能成為商號專用權的客體,其使用人無權對抗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號。

3、商號權的內容,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商號權與商事主體不可分離,商號是商事主體法律人格的化身,商號權相對商標權、專利權等更具人格性。同時,商號具有無形財產屬性,信譽良好的商號可以給商號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商號權具有財產權屬性。

二、商號權特徵

(一)區域性

商號權具有區域性,商號登記的效力受一定區域範圍內使用的限制,除全國馳名的大企業的商號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享有專用使有權之外,其他商主體的商號只能在其所有登記的某一地區範圍內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商號權公開性

商號權具有公開性,由於商號是商主體的名稱,因此一般商號必須進行登記而予以公開,為他人知道,其中登記是公開的程序。

(三)商號權轉讓性

商號權可以隨商主體或商主體的一部分的轉讓而轉讓。商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因此商號權是可以轉讓的。但商號權的轉讓不同與其他財產轉讓。

因為目前我國只有《民法通則》中對商號權保護規定了相關法律,目前對於商號權爭議糾紛比較多。大家根據現有法規來了解商號權概念與商號權特徵,以後生活中遇到關於商號權問題也可以及時採取相關法律手段,同時熟悉商號權相關法律,規範自身行為對於穩定市場秩序也有着不容忽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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