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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國際註冊證

商標1.91W

商標國際註冊證》是國際局發給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的,詳細記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有關事項的證明文書,通常自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由國際局直接寄給申請人(代理人。由於按照《協定》進行的國際註冊需要1年、按照《議定書》進行的國際註冊需要1年半時間,因此,被指定領土延伸的國家在國際局發給申請人《商標國際註冊證》後,還有可能對申請人的領土延伸申請予以駁回。所以,該《商標國際註冊證》僅能證明申請人已經辦理了商標國際註冊這一事實,卻不能證明《商標國際註冊證》上指定保護的國家都有效。能證明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有效的法律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存在國際局的《商標國際註冊簿》。
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註冊申請後,即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註冊,並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商標國際註冊證》,《商標國際註冊證》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註冊處,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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