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的類型有哪些,商標許可怎麼分類的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係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於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説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採取必要措施。
2、獨佔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佔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佔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我國關於商標許可的類型主要是三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普通許可、獨佔許可以及排他許可,詳細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要想使用他人商標的,必須要先與其協商一致,然後簽訂相應的使用許可合同,否則的話就會構成商標侵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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