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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合同的類型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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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所有人只有在申請被授予了專利之後,那麼才能成為專利權人,而相關的權利也自然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此時專利權人也是可以將自己的專利許可給他人使用的,但此時需要簽訂專利許可合同。那大家知道我國的專利許可合同都有哪些類型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專利許可合同的類型都有哪些?

一、專利許可合同的類型都有哪些

1、普遍許可合同,又稱非獨佔許可合同,依據此類合同,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保留自己實施和允許任何第三人實施該範圍內專利技術的權利。

2、排他許可合同,又稱獨家許可合同,是指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域、期限或方式、範圍內享有使用專利技術的權利。

3、獨佔許可合同,又稱完全許可合同,是指被許可人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佔的使用權,轉讓方不得在任何合同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自己實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與第三人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

4、分售許可合同,是指被許可人除了在規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專利外,還可以將使用的專利的全部或部分轉售任何第三人。

5、交叉許可合同,又稱互惠許可合同,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以價值相當的技術互惠交換的一種許可合同。

二、專利許可合同內容有哪些?

1、前言部分

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簽定合同的地點與時間;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人實施的專利技術名稱;雙方交易的目的;被許可實施的專利的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授權日、公開日、專利的法定有效保護期限。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範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在申請獲得了專利權之後,那麼相關專利就是受到了法律保護的。而此時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是不能隨意使用他人的專利,否則就會構成侵權。而只有在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之後,才能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其專利。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合同 許可 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