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商標

對於馳名商標可以搶注嗎

商標2.74W

對於馳名商標可以搶注嗎

對於馳名商標可以搶注嗎

搶先註冊馳名商標較之搶先註冊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己註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屬於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馳名、並且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構成複製、仿製或翻譯,易於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取消註冊,並禁止使用。”“在商標的主要部分構成對上述馳名商標的複製或仿製,易於產生混淆時,也應適用。”

可見,根據《巴黎公約》,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限於相同或類似商品。“馳名商標的保護只對已經提出申請的註冊的或使用的並且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的其他商標才適用。這些條件是否具備,由接受保護請求的國家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予以決定。”該規定僅適用於馳名商標,不適用於服務標記,但成員國可在類似情況下將馳名商標的規則適用於服務標記。馳名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時,根據《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規定,自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的時間內,馳名商標所有人可提出取消這種商標的請求,公約聯盟各國可以規定一個期間,在這個期間必須提出禁止使用的請求。對於依惡意取得註冊或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註冊或禁止使用的請求,不應規定時間限制。“在申請註冊或使用和馳名商標相牴觸的商標的人知悉是馳名商標,並可能是有意從馳名商標和他所註冊或使用的商標之間的可能的混淆獲得利益,則通常就有惡意存在。”

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中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規定: “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原則上適用與註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只要一旦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即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註冊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繫,從而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Trips中將商品和服務標記同等保護。但巴黎公約和Trips中均未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雖然Trips中提到認定馳名商標時,“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但這僅僅是應考慮的因素而非標準。

我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考慮的因素,共五項: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可見,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很高,

一是五項基本條件本身標準很高;

二是符合了五項要求後未必都能認定為馳名商標,因它僅是基本要求而非全部條件。

各國立法、司法、學説關於馳名商標的名稱、認定標準、認定機構各不相同,為保護馳名商標進行的理論和實踐不可謂不多,但終未形成共識。因此,同一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不同國家的認定機構可能作出不盡一致的判定。但實踐中,多數國家儘可能的保護本國人的商標權利益。

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擴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但有時對外國人所有的馳名商標的保護過寬,如在1989年,杭州某酒廠生產葡萄酒,其註冊商標為“天下景”。該酒的外包裝的正面和兩側的圖形、字體、色彩與美國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生產的“萬寶路”、“Marllbor”捲煙包裝盒基本相似,封口上印的商標與“萬寶路”捲煙封口亦相近似。該案被認定為侵犯“萬寶路”商標的專用權,酒廠被停止銷售該種葡萄酒,收繳“天下景”葡萄酒的全部外包裝,並對該廠予以罰款。當時,我國已加入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和當時的國內立法,均無根據作出如此決定,即使我國於 1994年在Trips協議上籤了字,但該協議對我國尚未生效。同時,Trips協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是無條件的擴大到一切領域。因而,我們不應過早擴大對外國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以給國內經營主體更多的生存空間。特別是無法律依據時更應如此。

馳名商標在他國或地區被他人搶先註冊後,該馳名商標的原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能否在該他國或地區獲得保護,最終完全取決於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認定。認為他人的搶先註冊正當的,即合法,原商標所有人將在其轄區內失去該商標的所有權,不能得到保護;反之,如認為其註冊不正當的,即非法,則能獲得保護。

綜上所述,如果想要搶注商標,就要以正當的形式去搶注,才是合法的,也有助於搶到自己想要的商標,如果以不正當的搶注形式,便是非法的,也會給自己帶來後患之憂。當然,對於商標能不能被保護,要看各個國家對其的法律認定。

標籤:馳名商標 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