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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

商標1.58W

搶注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

搶注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

違反了商標法;

1、法律後果

商標搶注是一種事實認定行為,一般為撤銷該商標的所有權,重新認定原始擁有人的商標所有權。一般不會承擔其它的侵權責任。

2、影響

(1)、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正常經營者的經濟利益,阻礙我國從製造經濟向品牌經濟的轉型。惡意搶注商標的實質是對他人商譽或聲譽的盜用,或者對公共資源的非法佔用,必然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為了應對惡意搶注商標,企業或者高價回購,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決訴訟,或者事先註冊大量的所謂“防禦商標”,造成經濟資源的無端浪費。惡意搶注商標的泛濫,影響到正當經營者對商標知名度的培育,阻礙甚至扼殺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費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危害商標註冊和使用秩序。由於惡意搶注商標行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權益、佔用社會公共資源,以及沒有真實使用意圖的商標,致使本來已經不堪重負的商標審查人員和司法人員雪上加霜,嚴重降低了商標審查和訴訟效率。我國商標申請量和保有量已經連續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超過1O%的速度增長。由於商標審查期限長,在先的商標障礙多,致使正常的商標申請變得困難,由此影響到正常商標秩序的建立。

(3)、嚴重危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形象。例如日本產業經濟就曾公開發表言論指責我國惡意搶注商標橫行,意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則專程赴華打擊偽意大利品牌等。

商標搶注行為的應對措施

1、增強商標法律意識,實行防禦性註冊的保護策略

商標的註冊應從被動變為主動,企業在實施市場戰略之前應當將商標戰略前置,並將其放在不可或缺的位置。在商標設計的同時,部署該商標的使用範圍並做好相關注冊準備。與此同時,商標設計過程中的保密工作也尤為重要,相差一天的商標申請,足以致使企業市場的功虧一簣。通過商標搶注的典型案例,企業應當主動學習,並吸取教訓,從而達到提高商標意識的目的。為避免自己的商標被人搶注,最好的辦法就是進行及時註冊和防禦性註冊,以取得法律的保護。[12]同時我國已加入《馬德里協定》,成為了其成員國,企業可以通過代理組織進行國際註冊,可以向國際局提出領土延伸申請,把該項註冊擴大到其他尚未取得保護的馬德里協定成員國,視同在有關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直接註冊。

2、改進制度設計,提高商標搶注的成本

商標專用權的取得以先註冊為原則,意味着一個企業通過註冊即可獲得商標的專用權而無須使用該商標,在註冊成本較低且持有商標成本也比較低的情況下,沒有真實使用意圖,只是想通過搶注商標牟利的人就可能把數量可觀的資源投資於似乎有價值的新品牌名稱上,甚至會將一些馳名商標註冊在原始商標人已不再生產或還未生產的那些產品上,期待在未來再轉售或再許可給原始商標人。在這種情況下,搶注人手中往往會有若干個商標等待出售,如果加大商標持有成本,就會加重搶注人囤積商標的經濟風險。具體而言,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從註冊之日起從來沒有被使用過,應該逐月收取商標閒置費,收取的比例應逐月成倍提高,到3年期滿,還未使用過,便可直接撤銷。為了防範商標搶注人規避法律,商標法應該對商標使用的含義作明確界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根據該條規定,商標只需要被用於廣告宣傳,即構成使用。這種使用標準明顯過低,造成商標搶注人只需很少的代價就能維持其註冊商標。鑑於我國商標搶注實際情況,為保護商標資源不至於被過快地消耗,我國商標法應該採取嚴格的使用標準。[13]即要求該商標的註冊人必須真實地在自己生產經營的產品和服務上使用核定的商標,且達到一定的使用期限。

3、完善商標立法,對商標搶注的法律界限重新劃定

刪除《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半句規定。由於第三十一條後半句引入了主觀惡意因素,相應地降低了在先使用商標的知名度要求,因此大大拓寬了能夠阻止他人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使用商標範圍,這將使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事實上獲得與註冊商標一樣的效力,從而極大地衝擊了商標權註冊制度的功能,妨礙他人選擇和使用商標的自由,並且導致未註冊商標使用者和商標搶注者的濫用,在具體案件中呈現出處理結果極不公平的現象。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注商標這種行為是屬於一種不道德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也會使別人的權益受到很大的傷害,但對於這種行為一般是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的,但是要負責全部的經濟損失,因此,作為商標權利人應及時的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