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侵犯商標權還可能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什麼?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具體包括四種情況: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者主觀上明知或應知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即構成此類侵權行為。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商標侵權方面的法律依據是比較多的,在一起商標侵權案件當中,就算造成的後果不是特別的嚴重,侵權方也要同時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如若構成了犯罪,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吊銷營業執照的同時,司法機關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民事賠償也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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