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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侵權處罰如何處罰

商標1.53W

馳名商標侵權的處罰方式:
(1)行為處罰:例如,責令停止侵權、沒收、銷燬侵權商品以及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等;
(2)金錢處罰:例如,按照情節或違法所得數額,對行為人處以相應是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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