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的商標可以轉讓嗎?
一、註冊的商標可以轉讓嗎?
註冊商標可以轉讓。且一般程序包括:由轉移雙方依法就商標轉讓達成轉讓協議;轉移雙方共同前往商標局,就商標權轉移提出申請;商標局進行審查後,對符合要求的,核准轉讓。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商標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按照商標是否由取得商標權的人創設,可將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標由商標權取得人創設的,其取得的商標權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於他人已存在的權利。在國際上,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大體採取以下三種方法:
1、註冊原則
註冊原則是指按申請註冊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規定,商標必須經過註冊後才能取得商標權。為此,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必要程序,商標權屬於該商標的首先註冊人所有。採取註冊原則的國家又可以分為自願註冊和強制註冊原則。
2、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是指按使用商標的先後確定商標權的歸屬。根據這一原則,商標權屬於首先使用該商標的人。通常是誰先使用該商標,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實,該當事人即享有商標權。有些實行使用原則的國家也辦理商標註冊手續,但它在法律上只起聲明作用,而不能確定商標權的歸屬。採取使用原則確定商標權的歸屬,不利於商標的管理工作和爭議的處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的商標法採取使用原則。
3、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是上述二原則的折衷適用原則。依這種原則,商標權需經申請註冊才能取得。但是在核準註冊後的一定時間內,給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為由提出撤銷與自己先使用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註冊商標的機會。只有經過一定期限後,無先使用人主張權利,核准註冊的商標才取得穩定的商標權。
我國立法確定以註冊方式取得商標權。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商標權人取得的商標權是基於他人已存在的權利而產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繼受取得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轉讓合同,出讓人向受讓人有償或無償地轉移商標權;二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一繼承程序取得商標權。
綜上所述,商標權的取得時間為商標核准註冊之日,也就是説對商標的保護溯及到了申請商標登記的那個時間。且註冊了商標也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需要轉讓的手續和相關流程在上面已經進行了詳盡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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